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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周口师范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2016-11-30        15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由校党委统一领导,由党委组织部统一协调、指导、监督,各党总支、党支部和有关职能部门必须按照党员发展工作的权限,加强发展党员的计划性,保证党员发展的质量。

第四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发展党员作为党组织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应当把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吸收入党。要重视从学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

第五条 结合高校学生特点,发展学生党员时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品行,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是否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组织评价和群众评议相结合,既注重把学习成绩优秀作为重要参考,又要防止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学生党员的唯一主要条件。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建立。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学院党总支、党支部利用新生入学教育、军训等,同步开展党的基本常识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积极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入党申请。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党总支、党委组织部备案。同时,新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确定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必须在党支部指导下,由团支部、班委会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民主推荐。

第九条 确定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党支部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通过分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及本人向党组织需要说明的材料等。入党积极分子的档案材料由所在单位党支部妥为保管。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对申请人的学习、工作情况每季度进行一次考察和分析,将思想政治、学习工作和作风等现实表现如实记录到《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并给予及时的帮助教育。

入党积极分子应通过培养联系人、党支部负责人或书面每季度向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学习、工作和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把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中。党总支、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并持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对于在中学阶段已经提出过入党申请或已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所在学院的党支部要及时接转他们的档案材料,对有关材料审查无问题的,继续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培养教育时间可以从中学培养时算起。对其中确实具备入党条件的,可以及时发展为预备党员。

第三章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党员发展对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票决,超过应到会委员数2/3同意的为通过,报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并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支委会意见”栏中签署意见。

确定学生党员发展对象,要在党总支、党支部的指导下,先进行团组织“推优”,党支部再按有关规定要求确定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理论培训。校党委委托党校举办培训班,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培训学时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党的重大理论和时事政策、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帮助他们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端正入党动机,确保思想入党。

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政治审查。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书面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公示。党支部要通过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党内外有关人员对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填写“发展党员征求群众意见表”。

发展对象的有关材料上报党委预审前,党总支要把本单位发展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申请入党日期、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日期、学习(工作)单位、职务、民主推荐情况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党支部要对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思想汇报、《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推荐表》、党校结业登记表、政审材料、发展党员征求群众意见表、公示情况表等有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并报党总支、党委组织部审议。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预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党委组织部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党总支收到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后,要派专人对入党材料进行预审,主要审查程序是否规范,材料是否齐备,条件是否成熟。直属党支部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送交校党委组织部预审。预审合格后,党总支、党支部按要求填写《发展党员预审表》,加盖党总支、党支部公章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对申请人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三条 召开支部大会,集体讨论表决作出决议。经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五)支部书记宣布大会决议,并及时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同时注意填写通过决议的准确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入党前谈话。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总支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组织部汇报。

第二十六条 审批预备党员。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在报批预备党员时,党支部应当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送党总支、党委组织部。

党总支对党支部报批的预备党员材料审议后,进行集体讨论和表决。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总支的审批意见应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并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然后报送校党委组织部呈请党委审批并加盖印章。

对审批情况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派人与其谈话,并注重做好思想工作,指明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第二十七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省高工委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党委对报批的预备党员集体讨论和表决同意后,党委组织部将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注重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党总支、党支部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针对预备党员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活动,注重将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一条 注重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考察。党总支、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考察,注意了解预备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了解预备党员是否真正完全符合党员条件,是否履行党员义务,是否思想上真正入党,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同时,预备党员要主动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并提交书面思想汇报。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党总支、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主要内容是:自己的入党时间,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对照党章和党员标准检查自己是否符合党员条件,今后努力方向等),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呈请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的主要程序是:第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肯定成绩和进步,找出缺点和不足,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决心,向党组织说明有关问题。第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表现情况和本人意见。第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教育和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第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作出决议。

第三十四条 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党支部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向接收单位作介绍,并将全部材料转往接收单位。毕业生预备党员组织关系,一般情况下要及时转到工作单位党组织,或转到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就业单位所在街道党组织、生源地党组织、居住地党组织(街道社区支部或村支部)、父母所在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对转入我校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对考察合格的应按时按程序转为正式党员;对表现存在问题的,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对入党材料有较大问题,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校党委组织部呈请党委批准,不予承认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教职工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发展党员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审议后转存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 校党委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重要事项,切实加强党员发展工作的统领和指导,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总支、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学期向校党委和省高工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党内统计和年报工作,对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如实反映存在的问题和对违反党章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条 各党总支、党支部把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重视从教职工中,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不断优化党员队伍结构。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中的相关政策规定,杜绝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原《周口师范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院党发〔2004〕13号)同时废止。

 

中共周口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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