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软件技术教研室工作细则

         2017-05-05        146

教研室是按专业或课程而设置的教学管理的基层组织,在学院教学工作中直接肩负着教学和科研的重要任务。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水平,对执行教学计划,提高教学质量,开展科学研究,培养教师队伍有着重要作用。为加强软件技术教研室的建设和管理,稳定教学秩序,落实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更好的开展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科研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研室组织

第一条 教研室作为学院教学工作的基层实体组织,应具有并保持一定的规模。教研室的成立,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业务教师5人以上;

2.至少承担一门以上的本科课程;

第二条 教研室设主任一人,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在学院领导下主持教研室的工作。

第二章 教研室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周召开 1次教研室例会,研究教研室工作,开展教研和学术交流。特殊情况下,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教师召开临时会议,解决具体问题。

第四条 教学检查制度: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好公开课、相互听课、观摩教学、评教评学等教学检查活动。了解教学大纲、授课计划的执行情况,分析教学质量。

第五条 教师业务考核制度:教研室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教师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工作成绩等几方面进行考核,作好业务考核记载。

第六条 工作总结与汇报制度:在每学期即将结束时,教研室主任应总结一学期的工作,分别向教研室全体教师报告和向学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七条 教研室主任是教研室的行政负责人,应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负责教研室的工作,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经学院审批后担任。

1.坚持教研室工作的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教研室的贯彻执行;

2.有较高的威信和较强的组织与协调工作能力;

3.有较为丰富的教学工作经验;

4.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职责与权利

1.协助学院领导组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实验大纲等,安排落实各学期教学任务;

2.主持教研室教研活动与学术交流活动;

3.负责组织教研室教学过程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及进行各项教学检查。教研室主任每学期教学检查和听课不少于6节;

4.组织考试命题,审核标准答案、评分标准;

5.组织教师积极进行教学改革研究、教材及电子课件建设;

6.制定出教研室师资培养计划、师资队伍建设及考核方案,并积极配合学院组织实施;

7.组织本教研室完成学院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九条 教学工作是教研室的中心工作。教研室要处理好教学、科研和教师进修之间的关系,充分保证教学第一线力量,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教研室负责组织的教学工作,包括本教研室承担的各门课程的课堂讲授、实验、实训和考试考查等各个教学环节,以及由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设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要着重抓好课堂教学质量,积极开展集体备课、听课和评课,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之间互相学习和交流,提高教师整体教学水平。

第十二条 教研室根据需要,结合计算机多媒体专业发展和本教研室师资、设备的具体情况,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和参与教学改革课题与科研课题研究,并结合研究工作与教学实践写出研究论文。

第十三条 教研室要注意加强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把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学大纲的编著和电子课件的研制作为重要的教学研究工作加以落实。

第十四条 教研室把课程建设研究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

第五章 师资培养

第十五条 教研室是实施教师培养工作的基层组织,应根据学校、学院师资培养规划,结合本教研室实际情况,拟定本教研室教师的培养计划,结合本教研室工作需要和不同层次教师的特点,分别对教师提出具体的业务提高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教研室要高度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充分发挥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要实行导师制,导师要对青年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工作和学习提高全面负责,并进行具体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政治思想素质,过好教学关、科研关和实践技能关。在教研室主任的组织下,教学经验丰富的老教师要对青年教师教学日志、教学进度表、教案、授课、实验、作业批改等进行指导。

第六章 教学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教研室要重视教学档案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制定严格的教学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制度并完整保存教学资料。具体教学档案如下:每年度的教学工作计划、教学总结;教学改革计划及措施;教学进度表;选用教材、参考书;教学大纲、考试大纲和实验大纲;教学研究活动记录;听课及评课记录;试题及标准答案;试卷审批表、双向细目表、试卷分析表、成绩册及登分表;教学研究论文复印件等。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八条 教研室根据本工作细则的各项规定定期进行自查,并向学院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对教研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对工作开展较好的教研室予以表彰,对未执行规定和没有较好履行教研室职责的要限期整改。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2012222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计算机学院软件技术教研室负责解释。


 

打印文章 打印文章】  【关闭窗口 关闭窗口】